关于建立健全政府机构失信治理长效机制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7-21  来源:新沂市  浏览次数:1874

关于建立健全政府机构失信治理长效机制实施意见

新信用发〔2018〕6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政务诚信建设工作部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巩固治理成果,提高政府公信力,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发(2018) 23号)以及徐j1j1j市信用办《关于建立健全政府机构失信治理长效机制实施意见》(徐信用办(2018) 15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现就建立健全我市政府机构失信治理长效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决策部署,以及徐州、新沂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务城市建设的具体工作要求,将政务诚信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和导向,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将建立政务领域信用记录和实施联合奖惩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循序渐进不断提升我市政府机构诚信履职意识和各级人民政府诚信行政水平。

二、建立健全政府机构失信治理长效机制

(一)建立起诉政府案件通报提醒制度。依托法院办案平台,审理法院及时将起诉政府案件信息向市信用办通报。市信用办致函并提醒被告政府法人争取和解或做好应诉准备。

(二)建立政府败诉案件通报督办制度。审理法院及时将政府败诉案件信息向市信用办通报。市信用办发函督促生效判决的败诉政府法人在法院判定履行期限内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三)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审理法院及时将逾期未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未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败诉政府法人向市信用办进行通报,同时将其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严格落实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措施。对被列为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政府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的具体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中的32项相关措施和徐州市信用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联合奖惩工作的通知》(徐信用办〔2017〕9号)有关要求,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推动联合奖惩措施落实落地。

(五)建立限期督促整改机制 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加大惩戒力度。新沂市信用办会同法院通过发函、下发交办单等方式督促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政府机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任到人;新沂市信用办严格实施失信惩戒制度,要求相关单位负责人对失信行为限期整改,及时消除影响。对逾期未整改的失信政府机构,市信用办会同新沂法院研究制定实施更加严厉的联动惩戒实施办法,将逾期未整改的失信政府机构名单进行整理并报送市政府核定,并送达市有关部门,责成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失信约谈。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约谈本辖区内失信政府机构主要负责人;

2.限制融资。由市金融办牵头将逾期未整改的失信政府机构名单通报各商业银行,加强风险防控措施,审慎发放贷款;

3.取消评先。将政府失信情况纳入我市部门年度绩效考核以及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等工作中,根据政府机构失信情况严重程度,降低其考核评分,限制参加各类评先评优活动;

4.记入系统。由市信用办联合新沂法院跟踪追查失信政府机构特别是逾期不整改政府机构失信问题的原由,将情况上报至市政府和相关联合惩戒单位,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并记入单位和个人政务失信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5.限制投资。限制投资项目审批;

6.限制补助。限制获得政府性补贴补助资金;

7.限制消费。限制失信政府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财政(财务)部门负责人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所列各项行为。

(六)建立对失信政府机构问责制度。将失信政府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记入政务失信记录并适时提交给我市组织人事部门,作为评价和任用干部的参考。追查失信政府机构失信问题的原由,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依法作出处理,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七)加强政务诚信舆论引导力度。各地各部门要严格遵循新闻报道纪律,加强政务诚信正面舆论导向。宣传报道我市积极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发(2018〕23号)要求,对失信政府机构进行积极整改的正面案例进行宣传加强宣讲政务诚信建设领域的工作举措,营造积极正面的政务诚信氛围。

(八)建立政府失信治理情况定期通报机制。根据国家发改委对失信主体“督落实”的工作要求,建立由下而上的政府机构失信治理工作情况定期通报机制,由市信用办及时跟踪收集我市政府机构失信问题整改工作情况每月月底前一个工作日将本月工作情况向各有关单位通报,并报送市政府办。

(九)建立政府失信专项督查长效机制。市信用办建立政府机构失信治理督查机制,定期对各部门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一是负责传达中央和省、徐州市政务诚信建设安排部署精神,督查政府机构失信治理阶段性工作成果,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二是深入一线了解政府机构失信治理部署落实情况,检查各地工作安排及任务完成情况,发现问题并督促有关部门限期解决。三是督促政府失信治理工作相关部门履行好各自职责。四是通过督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总结典型经验,并形成调研报告,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